对抢劫罪的确立判决不仅仅依赖于被控告人口供,同时亦需结合其他各类证据,诸如案发现场的详细勘察、各种实物证据、目击者的证词以及视频监控录像等等,其次,构建起一套完备且有序的证据链条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认定必须以暴力行为、威胁手段或者其他强制性渠道为先决条件,然后再针对实际情形进行刑罚轻重的综合评估。由此可见,被控告人口供虽然是案件证据之一,但却不能单凭此便作为判定抢劫罪名是否成立的唯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