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倘若公安机关对已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经判定必须进行逮捕,那么他们应该在拘留行为发生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所属区域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并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作案频率较高、具有团伙犯罪倾向等重大案件,提请审查及审批的期限可相应延长为四天。若是这类重大嫌疑人,那么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申请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需要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因此,就网络赌博案件而言,刑事拘留期往往不会超过三天,除非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若嫌疑人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多项重大嫌疑特征,拘留时间即可相应延长至三十日。然而,一旦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需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果仍有必要进行后续调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总的来说,网络赌博案件的刑事拘留期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不会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