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公安部门决定对某名被拘留者采取羁押措施时,若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必须在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呈交批准申请。而在一些特殊状况下,如案件涉及流窜犯罪或有重大嫌疑分子存在等,这个上报等待审查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迟期限范围通常在一至四天之间。最后,针对那些可能是流窜作案人员、或参与过多次犯罪活动以及与他人组成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他们的批捕申请时间甚至可以延长到整整三十天。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将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刑事拘留的具体天数应该从拘留之日开始计算,然后减去公安部门上报等待审查批准的天数(通常为三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一至四天,重大嫌疑分子则为三十天),接着再减去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所需的七天时间,这样就能够得到最终的拘留天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