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定,公安机关若依法对某位嫌疑人实施了
拘留之后,若认为有必要实施
逮捕措施来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话,应当在
拘留期限届满前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
审查批捕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如
犯罪嫌疑人系
流窜作案者、反复作案者或以群体形式作案的主要嫌疑人等,则可将这一期限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而对于那些涉及到重大
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其审查批捕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最多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就
批准逮捕与否做出明确的决定,即批准逮捕抑或是不予批准逮捕。因此,一般的运输
伪造商品的
刑事拘留,其拘留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十天,但具体的拘留时长还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审查批捕程序而定。
一旦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便应立即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发现仍有必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且该嫌疑人同时满足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便可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总而言之,运输伪造商品的刑事拘留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三十天,具体的拘留期限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审查批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