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定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倘若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较轻且具有明显的悔过之意、犯后并无再度犯罪的风险,同时也保证缓刑不会给社区带来极大负面影响的话,那么便可以考虑对其宣告缓刑。譬如,倘若某位罪犯的盗窃罪行在这些前提之下得到了满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理论上他确实可行使缓刑的权利和机制。然而,实际是否会进行此类判决则需要视具体案情的复杂性与法官的独立判断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