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接收到有关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若对变更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则应当通知相关申请人,同时详细解释其原因。因此,对于书面形式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通常能够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得到相应的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