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猥亵罪行的
司法程序中,辩护律师有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三十七条
法规,精心调整辩护策略,以期达到减轻
刑罚的效果。首要的任务便是,辩护律师需要深入研究并审核有关案件的各项
证据资料,确保被指控者的行径确实构成了猥亵罪,同时积极搜寻可能出现的有助于减轻刑罚的情节。举例来说,倘若被告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并非采用
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者是在特定情境下受到逼迫而实施的
猥亵行为,那么这些都将成为辩护律师主张减轻刑罚的有力依据。其次,辩护律师需仔细审视被告方的
犯罪动机、犯罪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悔过自新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若被告方系初次
触犯法律,且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未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在事件发生之后展现出积极的悔过态度并
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那么这些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减轻刑罚的重要因素。最后,辩护律师还可根据被告方的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向法庭提出适用
缓刑或
监外执行的建议。假如被告方能够证明自身对社会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风险,并且满足缓刑或监外执行的相关条件,那么法院便有可能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减轻对被告方的刑罚。总而言之,辩护律师在处理猥亵罪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结合细致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工作,努力发掘有利于减轻刑罚的情节,并且适时地提出适用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建议,从而为被告方争取到减轻刑罚的宝贵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