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在确认犯罪嫌疑人为刑事案件嫌疑人且犯罪事实已清晰明确,证据充足有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之际,应当依法作出起诉裁定,并向司法审判机构提起公诉。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服法,检察机关还需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同时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随案移送。对于故意伤害罪这样的犯罪行为,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嫌疑人表达出愿意认罪服法的意愿时,他们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此证明认可己方的犯罪事实以及法律责任,并且承诺承受法律的制裁。这是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权益的自主处分,也是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并不代表他们无法被起诉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是嫌疑人的一种选择,但并非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路径。若犯罪嫌疑人坚持不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仍可依法提起公诉,并附呈相关证据材料。总而言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这并不妨碍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亦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与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