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判定强奸罪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实施者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然而,若双方均有饮酒行为,但并未采取任何形式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仅因共同饮酒便断定其构成强奸罪显然是不合理的。倘若在其中一方保持清醒的情况下,另一方却利用上述手段对其实施性侵犯,那么此种情形便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然而,若双方皆处于醉酒状态,难以分辨究竟何人为受害者,何人为加害者,在此种情况下,要想准确地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确实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对于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剖析,而非简单地基于双方均有饮酒这一单一因素就妄下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