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对被依法拘留者,如认为应予逮捕,则必须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批准。若遇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延长一天至四天。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涉及机动车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倘若公安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具备拘留条件并已决定实施拘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四日。若案件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决定。因此,在机动车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事拘留期限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若案件较为简单,且未出现特殊情形,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拘留三日;反之,若案件较为复杂或出现特殊情形,拘留期限可能会延长至四日或三十日。具体拘留期限需根据案件调查及审查批准逮捕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