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之成立并非仅以成年与否作为绝对标准。凡以暴力、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者,皆构成强奸罪,无论受害者的年龄如何。然而,若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无论是否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均应视为强奸罪行,且需加重惩处力度。因此,对于强奸罪的判定,不应仅仅依赖于受害者的年龄,而应结合实际案例中的各种情况,如犯罪手段、犯罪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可能会采用暴力、恐吓或其他不当手段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便受害者已年满十四周岁,仍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反之,若受害者年龄不足十四周岁,即使未采用上述违法手段,亦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并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总而言之,强奸罪的认定须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剖析,不可简单地以年龄大小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唯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