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得以在特定条件下得到保证,以使他们能顺利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进行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应兼顾到可能判处的刑罚程度、社会危害性的评估、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及已经被羁押时间等诸多因素。针对提交证据的相关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行为本身并非直接涉及到证据的提交或者证实环节。取保候审的核心宗旨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益,而非为了搜集或审查证据。通常情况下,证据的提交与传输工作是在侦查、审查起诉或是审判阶段,由相关办案机构或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来完成的。因此,从现行法律角度来看,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证据,其主要功能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若需提交证据,则必须在法定的诉讼阶段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