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第六十七条均未能清晰地规定出盗窃罪自首之后的逮捕时间限制。这两项法律制度分别针对的是盗窃罪的认定与量刑标准,以及自首要遵循的法定责任及法律后果。依据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者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如实交代,便可被视为自首。对于这些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考虑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然而,关于具体的逮捕时间,往往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侦查工作的推进程度来作出决策,而非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因此,对于盗窃罪自首之后何时实施逮捕的问题,并无具体的法律条款直接加以规定,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进展来进行判断。若自首之后,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那么他们将依法采取相应的逮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