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即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它方式强制性地对女性实施侵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本法典并没有直接明确区分犯罪的主要行为人和从犯,而是依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来予以法定刑期的量定。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告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发挥的作用及其造成的犯罪结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定被告究竟属于主犯还是从犯,并以此作为判决刑罚的重要依据。若某一案件涉及到多名被告共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那么他们之间的分工及作用将成为判断各自应承担刑事责任大小的关键因素。举例来说,倘若其中某人策划并主导了整个犯罪活动,而其余人仅是依照其指示行动,那么策划者很可能被认定为主犯,而其他人则可能被视为从犯。然而,具体案件的性质判定必须基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确凿证据,而非简单地一刀切。因此,强奸罪与强奸从犯确实存在区别,但这一区别的界定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境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