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表明,当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被
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范时,在
取保候审程序正式结束之后,便可凭借已经开具的正式解除了取保候审的通知书或相应的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应退回的
保证金。这就明确地指出,保证金是完全有可能被退还的,因此,在法律所允许的范畴之内,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是可以进行相应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