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由此可见,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准取保候审之日起到解除取保候审阶段为止,该期间不得超过法定的12个月。倘若在此期间内,侦查、起诉及审判等相关工作受到阻碍而中止进行,那么取保候审期限必须由新起点即工作重启日重新计算。若经调查发现不应予以刑事追责或是取保候审期已期满,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员及其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