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素,即采取暴力、胁迫及其他严重手段强取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若实施者借助此类手段索得财产共计人民币三百元,且其行动满足抢劫罪的其余构成要件,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然而,是否构成此项定罪仍须综合考量案件的详细情况,包含实施者的行为模式、是否具有加重情节、受害者有无抵抗、以及实施者的行为动机与期望等多方面因素。倘若实施者的行为并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暴力”或“胁迫”的严重程度,或是所取得的财产价值远远不及“数额较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抢劫罪的起点数额是人民币一千元)的标准,那么这种行为则极有可能不会被判定为抢劫罪。因此,对于是否构成抢劫罪,我们必须基于实际发生的案件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若实施者的确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严重手段获取了三百元的财产,同时也满足了抢劫罪的其他构成要件,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抢劫罪;反之,若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