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被拘留者,经判断需进行逮捕,应于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涉及非法拘禁罪的拘留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日,但在特殊情况下或针对重大嫌疑人,拘留期限则可能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