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宪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强奸这一违法行为,其罪责须视具体情况而加重。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实施强奸或对幼女进行性侵犯等恶劣行径;其次是多次或同时针对多名受害者进行上述犯罪行为;再次是在公共场合或暴露他人面前公然施暴;第四种是两人及其以上共同进行轮奸活动;其后是与未满十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或对她们造成身体上无法逆转的伤害;最后就是让受害者遭受重伤、丧生或者引发了其他严重的后果。所有上述情况都可能使强奸罪的刑罚从原本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升格至最长可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