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应涵盖到以下几种情况:涉嫌构成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犯,若在进行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任何危害的话,那么也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正处在哺乳期内且其婴幼儿需要其照顾的女性;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并且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来继续推进调查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单纯的便秘严重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因此,仅仅以便秘严重为由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可能并不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明确条件。然而,倘若便秘严重已经使得申请人的生活无法自理,同时又无其他严重疾病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或许就符合了第三种条件。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要综合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要针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其中包括便秘的严重程度、是否对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是否存在其他严重疾病、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等等诸多因素。如果司法机关经过评估后认为申请人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他们很可能会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如果评估结果显示申请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他们也可能会拒绝申请人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