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倘若肝癌病患被定位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份,且满足如下任意一项具体条件,便有资格办理取保候审事宜:1. 若肝癌病患身负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责,而且假设采取取保候审此种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风险。2. 又或是肝癌病患存在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潜在风险,然而通过采用取保候审却能够避免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3. 更进一步地说,倘若肝癌病患有严重疾病,致使生活无法自理,且目前正面临着治疗环节,如果采用取保候审能有效防止风险产生的话。就实践层面来看,肝癌病患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自行向公安机构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同时附上相关医疗证明文件,以证明他们所患肝癌病情以及治疗现状。依照公安机关的审核流程,若该申请符合先前列举的各项条件,便可作出批准收取保释金或委任保证人等决定用以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