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明确规定,下列四种特定情况之下,司法机关可考虑对涉案人员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首先,针对那些涉嫌所犯罪行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次,面对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更重刑期,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话;最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结完毕,此时也需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此类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最终是否予以批准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商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