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针对强奸罪案情的嫌疑人或被告能否申请取保候审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定。若嫌疑犯或被告有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措施,而同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危害,则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若是此类人员有服刑可能性,但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同样可以考虑取保候审。另外,若嫌疑犯或被告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且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亦可考虑取保候审。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到,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样可以考虑取保候审。因此,对于强奸罪案情的嫌疑人或被告能否申请取保候审,必须依据上述各项条件及具体案情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若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且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便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反之,若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