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明文规定,侵占罪系对在具有合法保管权限状况下收取并恶意霸占、拒绝返还的他人财物予以概括规定的涵盖罪名。针对阁下所提出的问题,能否将借用他人汽车而后未能按约偿还的行为视作构成侵占罪,我们应对其进行如下深入剖析:首先,需明确是否存在“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事实:在一般的借车行为中,通常会被理解为一种临时性的保管关系,即车辆作为借出人的财物,由借入人代为管理。其次,需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若借车者未能如期归还车辆,则可能被视为已经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再次,需衡量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这一点需要参照当地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定,通常而言,数额较大意味着涉及到一定的财产价值。接着,需确认是否存在“拒不退还”的情节:若借车者在借出人提出归还请求后仍然不予归还,则可能被视为拒不退还。最后,需关注是否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根据相关条款,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类型,即只有在借出人主动提出告诉之后,才有可能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若借车不还的行为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尤其是涉及到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情形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占罪。然而,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及当地法律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