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主体是指女性,并未明文规定男性在该罪名中的排除适用。因此,若存在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迫使男性与其发生性接触的行为,从法学理论上讲,完全可能被判定构成强奸罪。然而,结合实际案例来看,由于受到社会传统观念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等因素的制约,此类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未被认定为强奸罪。因此,对于是否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范畴内进行定罪量刑,必须依据具体案件情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