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对于洗钱这一犯罪行为的判断主要依托于以下几类特定的行为模式:1. 向他人提供任何类型的资金账户;2. 将资产转化为货币或者金融票据等可流通物;3. 对有价证券进行交易;4. 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来转移资金;5. 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资产的跨境转移;6. 采取其他各种手段来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若个人或团体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其目的在于掩饰、隐瞒特定犯罪(例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所获得的收益及其来源和性质的话,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定犯有洗钱罪。而一旦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