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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退赃了没起诉可能吗

对于涉及开设赌场罪行的涉案人员而言,其退还非法所得财物的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影响检察院是否决定进行刑事起诉这一关键性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是否应当正式判定涉案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是需要结合其在具体违法行为中的事实情况、犯罪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虑的。尽管退还非法所得财物的行为有可能被视为一种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最终是否决定提起诉讼,仍需由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独立判断与决策。若检察院认为涉案人员退还的非法所得财物尚不足以弥补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损害,或者该退还行为无法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他们依然有权依法提起公诉。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开设赌场罪行的涉案人员退还非法所得财物的行为,并不代表他们就一定能够避免被起诉的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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