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对于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行为者,将依据强奸罪论处,并依法加重其刑罚力度。因此,倘若涉案对象为年仅十五岁的未成年女性,则不应归类于“幼女”这一特殊范畴内,从而不适用于上述条款的法律约束。由此可见,年满十五岁的女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