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了对女性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它不适当手段实现性交。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性行为,则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强奸罪。然而,若在过程中出现了欺骗、恐吓等不当行为,使得女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男方发生性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都需要我们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