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遇到险情不得不采取
紧急避险行动导致了他人的车辆受损,这种情况若被判定为紧急避险的,那么事件的责任将由引发险境之人负责,
避险之人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请注意,若在实施紧急避险的过程中,措施使用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并因此而造成了额外的损害的话,那么紧急避险的
责任人就必须要为此承担适当的法律
赔偿责任了。
紧急避险是指在无法回避的情况下,我们被迫损害到另一种法益去保护更重要的法益以免受到威胁的行为。
当我们作为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遇到了对安全驾驶行为的妨碍时,为了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造成
人员伤亡等严重损失,采取了紧急刹车或者规避的措施,使得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遭受了损坏或者导致了
人身伤害,只要达到了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那么这就可以被认为是紧急避险的表现。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