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不动产添加配偶姓名的相关法规规定明确指出,不动产的所有权效力源自于公示的登记行为,即在一方在结婚之前所购置的房屋上增加另一方姓名,将会被解读为对对方的无偿赠予,继而使此房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若在此过程中需要面临对房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则双方需自愿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合意,那么法庭通常会根据法律原则判决房产归属权属于第一顺位的产权人,并同时针对房产价值提升的部分以及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还贷部分,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