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合同各方应当坚守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善良风俗原则等基本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即是指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合同各参与方能够在充分协商并达成各自认同后再行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即意味着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之际,除了法律所确定的强制性条款之外,其余事项皆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处理方式。
公平原则则需保证合同两方在相关权利与义务方面公平合理,具体涵盖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确认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关系时,需要参照公平原则予以确定;
其次,在风险分配环节,也需要依据公平原则加以衡量和调整;
最后,当涉及到违约责任问题时,公平原则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对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做出正确合理的界定。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整个签约过程中,必须保持诚信,恪守诺言,杜绝任何形式的欺瞒或陷害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避免损害公共利益”也是善良风俗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一,合同内容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基础精神及原则;
第二,合同内容也应当符合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优良道德行为标准。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