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所得到的各类合法收入及各项相关人身权益的财产化体现。
其中,涵盖了从合法的婚姻登记之日期算起到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前的所有时段。
具体包含范围如下:
夫妻各自获得的工资、奖金;
由某项收入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各个方面;
发明创造、经营兴旺等产生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受益:
即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内,实际所取得或明显可知将于未来收获的财产利益;
遗产或赠予而获取的财产;
军人名下的退伍补助、自主选择的就业费用等等,均视为一次性支付的费用,用婚姻关系存续长度乘以每年的平均收益额度计算得出;
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取的收益;
男女双方真实、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真实、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诸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