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关于探视子女的争议过程中,倘若子女抚育关系的变更并无法律上的正当依据,则法院将不予认可此类诉求。
当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未履行其协助对方探视子女的义务,或是采用不正当手段以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时,被赋予探视权的一方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实现其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故意拒绝执行相关判决或裁决,以及责成其协助执行子女探视事宜的执行人,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包括拘留、罚款在内的强制性措施进行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