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冷静期限到期后,有一方仍坚决不愿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却坚持要求解除婚约,那么,唯一能够达成这一目的的途径便是向当地法院提起正式的诉讼请求离婚。
在此过程中,我们建议您首先前往目标当事人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立案申请。
如果对方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那么您需前往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案件。
另外,您还需进行充分准备,为这场诉讼准备好完备的起诉状、足够的结婚证明以及感情不和的相关证据清单等各项文件资料。
在接下来的司法程序中,只要法院经过详细审理,确认两位申请人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那么他们便有极大可能获得准许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