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未获受害人谅解者,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仍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即将被判处管束、拘留或者单独适用某种刑事责任的处罚;
预计将面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惩罚,而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
同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其执行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形;
以及判处在押期限已达,但是相关案件仍然未予处理完毕,因此为了保护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