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配偶无法寻找到、失去了与之的联系,那么配偶向法院提出离婚是可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配偶将能够以失踪方利害关系人的名义,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处理宣告失踪事项。
待其申请通过后,便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当其中一方被宣告为失踪者,而另一方则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时,应予以准许和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