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之事宜无需以夫妻双方分居达半年为前提条件,不论省市、不论分居时间长短,均可据此提出离婚申请。
值得留意的是,即便夫妻双方未曾实行分居措施,亦可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此乃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在提出离婚诉求之后,若经法院谨慎审查并确信双方之间的婚姻感情已不堪修复,无法再维持下去,则法庭将会批准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