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五岁儿童在进行酱油采购过程中参与的商业行为,由于其未达到法定年龄(未满八周岁)而被视为无效。
根据相关规定,此类未成年人群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群体,他们的所有经济活动均需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并代理执行。
由于五岁儿童在购酱活动中的身份归属问题,他/她所签订的有关买卖合同皆为无效合约。
在此情况下,卖方须向买方全额返还所收款项。
若其中一方对该事件存有过失时,应当向对方赔偿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
如遇多家方共同存在过错时,各当事方均需自行承担应负之责。
《刑法》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