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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已流产,要求赔偿,男方应负责吗

在此问题上,赔偿责任并非必然产生。
若女方流产的情况系由男方蓄意实施人身伤害所致,那此种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因其违法行为给女方带来身心创伤,还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女方在就医救治过程中付出的各种费用,及因此误工而遭受损失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这些都应由男方承担赔偿之责。
倘若此事并无涉及任何伤害行为,仅是因恋爱男女之间发生自愿的性关系,且双方皆未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致使女方怀孕,那么双方应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共同承担未怀孕的意外后果。
在这种状况下,男女双方皆属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在做出具有重要意义的民事行为并表达真实意愿的时候,事先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预见,并且在事情发生之后,应勇于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种种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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