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问题上,
赔偿责任并非必然产生。
若女方流产的情况系由男方蓄意实施
人身伤害所致,那此种行为已构成故意
伤害罪,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因其
违法行为给女方带来身心创伤,还需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女方在就医救治过程中付出的各种费用,及因此
误工而遭受损失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这些都应由男方承担
赔偿之责。
倘若此事并无涉及任何伤害行为,仅是因恋爱男女之间发生自愿的性关系,且双方皆未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致使女方怀孕,那么双方应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共同承担未怀孕的意外后果。
在这种状况下,男女双方皆属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在做出具有重要意义的
民事行为并表达真实意愿的时候,事先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预见,并且在事情发生之后,应勇于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种种结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