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明确指出,死缓并非意味着罪犯便免于一死。
事实上,那些被判以死缓的犯罪份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倘若再犯下故意犯罪行为且情节恶劣者,必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之后方能执行死刑。
因此,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任何故意犯罪行为,方可在死刑缓期执行结束之时免于一死。
2、经审判处以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份子们,在死缓期限内若并未再次故意犯罪,则自二年期满之日起将其减为无期徒刑;
倘若在此期间的确存在重大立功表现,同样自二年期满之日起将其改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情节恶劣者,那么他们必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待得到批准后方能执行死刑;
而对于那些故意犯罪但未能实施死刑执行的人来说,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将会重新计算,同时相关情况将汇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以便备案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