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未能履行扶养责任并不足以构成遗弃罪。
然而,如果有人对缺乏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病人等没有承担扶养义务,并且如此行为已到了严重的程度,那就可能涉及到犯下遗弃罪的指控了。
详细来说,遗弃行为必须具有如下情况之一才能称为“情节恶劣”:
首先,遗弃行为对被遗弃人造成重伤或死亡事件;
其次,遗弃行为使得被遗弃人处于生活困境,面临流落街头和沿街乞讨的境况;
再次,遗弃行为导致被遗弃人无法忍受当前状况,最终选择结束生命;
最后,遗弃行为即使经过多次教育仍未得到悔改,使得被遗弃人心生绝望,生活陷入危难。
所以,从犯罪构成角度来看,遗弃罪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遗弃行为侵害了被遗弃人在家庭中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第二,遗弃行为表现出应当尽抚养义务却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
第三,犯罪行为人须具备特定身份条件,即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力之人;
第四,犯罪行为人主观意图为故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