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现行的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医疗费用应由哪一方先行垫支,但值得强调的是,在此类情形下,保险公司仍有可能根据其法定职责,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额度的框架之内,适量垫付患者的紧急救治费用。
如果医疗费用产生于盗窃、抢劫或抢夺行为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之中,且该机动车在事故中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那么,这些造成事故的人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盗窃者、抢劫者或抢夺者并非事故车辆的使用者,并且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了损害,并且在事故中处于该机动车的责任方时,则他们将与机动车使用者共同承担联带责任。
一旦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额度内垫付了医疗费用后,同样拥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