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合同的民事欺诈,乃是一方当事人蓄意告知他方虚假情事,又或是有意掩盖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他方在此基础上产生错误的意旨表示,进而通过合同签署达到欺诈的最终目的。
另一方面,若一方凭借欺骗、威胁或趁其人身处困境之际,强迫对方在违逆真挚意愿的前提下行事,那么这种行为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旦一方故意用虚假事实告知他方,亦或是故意隐匿真实情形,诱导对方当事人生成错误的意思表示,便可判定为欺诈行为。
对于那些以欺骗、勒索或趁他人身陷困境之机,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状况下签署的合同,受到伤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变更或撤销。
合同欺诈需承担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第一,合同无效。
当一方采用欺诈手段致使对方陷入错误理解,从而使他们在彼此意思表达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这一类合同便属于无效合同。
由于这类合同并未得到国内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因此,它们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二,返还财产。
当一份有着欺诈性质的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덧은当事人有权对已经移交至对方的财产提出返还请求,并且无论接收财产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都应有义务退还相关财产。
返还的范围,法律对此有所规定,具体是指“因该合同所获取到的所有财务”,涵盖实物、资金以及按照相关法规折算的劳务或者利益等多种形式。
第三,赔偿损失。
由于带有欺诈性质的合同常常导致受欺诈方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因此,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为欺诈行为的实施所带来的全部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通常包括:
一是签订合同时所耗费的各类成本;
二是执行合同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三是合理且附带的间接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