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不可转让之债权:
(一)依据债权性质而不宜转让,此类情况主要涉及到合同因某种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或对某些特殊当事人资质能力等因素的信任而订立,从而产生的债权。
(二)经由当事人约定而不可转让者;
当事人能以约定之方式排除债权人转让债权,以便确保有关交易秩序的稳定性,这充分体现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于制定合同时,针对权利转移做出明确的约定,阻止债权人将权利转移至他人。
然而,若此项约定与当事人真实意愿相符,且未触犯法律禁令或公共利益,便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遵循法律规定不予转让。
倘若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债权转让行为,则应尊重并执行该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