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产是由某一方以贷款方式购置而尚未偿还完毕的情况下,夫妻离异时房产的处置问题,以下法律条款提供了解答:
首先,如若该房产是在结婚登记之前以贷款形式购置并登记于其中一方名下,然而后续却使用了双方共同的财产用以偿还债务,那么在离异之时,这处房产将被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资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离异之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以及用于还款的部分,仍应视为两人共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异时,另一方有权就此部分请求进行划分。
其次,若一方的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以其名义为他们购置房产,则可视为这是对自己孩子的单独赠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将被认定为个人财产,除非他们之间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在离婚时无需考虑进行财产分割。
然而,若在婚后出现了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时,需注意其中的还款部分应被视作共同财产,以便在离婚手续中进行适当的划分。
最后,对于那些在离异时刻还未完成贷款偿还权的房产,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来进行分割。
然而,当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任何一方均可在获得房产证后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能够对上述房产进行妥善的分配。
至于在离婚过程中,倘若双方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仅持有部分所有权的房产存在争议且未能达成统一意见时,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是否需要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审理,而非直接宣判,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相关当事人享有使用该房产的权利。
《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