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格式和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起草和制定,否则即使遗嘱内容再合理,也会被视为无效。
(1)公证遗嘱是最具公信力的一种遗嘱形式,它需要立遗嘱人本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区的公正机构递交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处理。
(2)自书遗嘱则需要立遗嘱人自行完整地手写并签名确认,同时还需注明制作此份遗嘱的具体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由于无需见证人现场见证,所以自书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的签署过程需要两位以上的亲眼见证人现场监督,由他们当中的一个人负责撰写遗嘱内容,并于遗嘱上注明年份、月份、日期,最后由代书人、现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共同签字确认。
(4)口述录音遗嘱同样需要两名以上的亲眼见证人在场,见证方式可以选择书面记录或者直接录音的方式进行。
而在录音遗嘱制作完成之后,应立即密封保存,并由见证人进行签字确认,注明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5)当遗嘱人处于紧急情况下,例如生命危险时,可以立口头遗嘱。
但这种方式仍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继续立下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将会失效。
(6)对于打印遗嘱而言,同样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参与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该分别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确认,注明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