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预先辞职便径行离去者,于离职手续中称之为自动离职,简称自离。
然需晓,这种行为实属非法之举,劳动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若劳动者处在实习期或普通员工层级进行自离,则用人单位可要求其负担招聘成本以及培训投入等相应费用;
当劳动者为正式员工时,如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亦有权要求你作出相应的赔偿措施。
不言而喻,倘若签署了保密协议,自离之后,员工应避免于与原工作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中任职,同时亦不得泄露在原单位所获知的任何机密信息,否则,此种行为将视为不正当竞争,从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一旦发生自离情况,劳动者将无法取得离职证明文件,进而影响到社保手续的转移过程,及入职新单位乃至未来职业发展的可能性,因为部分单位可能要求员工提供由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信件作为入职必备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