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两份合同都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情势时,应该严格遵循签署时间远早于执行时间的原则;倘若一方买受者已然实际持有了所购之物的所有权益,那么就必须坚守财产权利的优先性原则;如果双方都尚未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便应当遵从谁先占有该物品谁将占据优势的原则;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先行完成或者已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自然应该采纳已履约在前的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