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之后,若当事人希望实现退房之诉求,则在法律层面上是被认可和许可的。一方当事人可尝试与另一方就此事项展开深入的协商讨论,以寻求达成解除合约的共识;或者当符合合同所设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之时,便向另一方发送退房通知,待该通知达到对方法律顾问或相关联系人的手中,即视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正式生效,且在此过程中,如涉及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